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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并網缺陷管理

        2016-01-04 11:07:41 點擊:36242

        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并網缺陷管理

         

        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并網缺陷按缺陷嚴重程度可分為I、Ⅱ、Ⅲ類缺陷,I類、Ⅱ類分別屬于危機、嚴重的缺陷,Ⅲ類指性質一般,情況較輕,對安全運行影響不大的缺陷。
        缺陷維護范圍包括公共電網側和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并網側。國家電網公司2013年下發的文件《關于做好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中規定: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電源項目,其接入系統工程(含通信專網)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資建該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電源項目,其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資建設”,根據這一原則確定缺陷維護范圍歸屬:公共電網側缺陷維護由供電部門后續維護,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側由項目業主后續維護。
        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并網后,缺陷管理需要注意事項如下:
        (1)缺陷管理遵循閉環管理原則,閉環管理程序全過程包括:發現缺陷-登記缺陷-審核缺陷-安排檢修-消除缺陷-運行驗收。
        (2)配電運維人員發現缺陷時,應根據缺陷嚴重程度分為一般缺陷(Ⅲ類)、嚴重缺陷(Ⅱ類)、危急缺陷(I類)。按照缺陷嚴重程度安排工作,進行消缺處理。
        (3)缺陷由班組上報至配電運檢部門運維專責。對于不需要進一步上報缺陷,配電運檢部門運維專責對缺陷進行審核后,交由部門檢修專責安排消缺,對于需要進一步上報的缺陷,應及時上報安排消缺。
        (4)配電運檢部門定期(或及時)開展缺陷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分析缺陷產生原因、產生規律,并掌握消除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預控措施。
        (5)公共電網設備停電消缺和檢修,應提前告知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用戶。一般缺陷的消缺應按照計劃停電的要求提前與分布式光伏上主進行溝通;危急缺陷處理時,可直接斷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隔離故障;嚴重缺陷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6)設備維護部門根據缺陷通知,不需停電的缺陷自行安排處理,需要停電的缺陷隨月度停電計劃上報。
        (7)  I類、Ⅱ類、Ⅲ類缺陷處理完畢后由配電運檢部門(運維管理部門)進行驗收。每月月初,設備維護部門和運維管理部門應將上月缺陷處理情況進行統計。
        (8)運維管理部門負責設備的正常運維管理,要設缺陷管理專責人,主要負責所轄設備的運行巡視、缺陷上報和缺陷定級工作。
        缺陷上報和缺陷處理過程主要是依靠運行人員監控和檢修人員實地巡視,發現缺陷后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