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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配電網調度原則

        2015-12-15 14:17:59 點擊:2529

        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應按照容量和電壓等級,遵循分散布置、分層控制、分級調度的原則,其運行應按當地電力部門批準的運行方案實施,當地電力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運行和控制。具體運行控制要求如下:
        1)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應能向配電網輸送質量合格、安全可靠的電能,且不影響配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2)參與功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應安裝有功功率控制系統,具備有功功率調節、遠程控制和就地控制功能,能夠執行電網調度部門遠程發送的有功功率控制命令,調節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有功功率輸出,分布式光伏的最大輸出功率及功率變化率應符合當地電力部門批準的運行方案,保障配電網在故障和特殊運行方式時系統的穩定性。
        3)分布式光伏投運前應根據接入配電網的不同運行方式合理配置無功容量,使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功率因數在合理的范圍內。
        4)需要進行電壓調節的分布式光伏應具備無功功率調節能力,能自動調整無功功率,保證功率因數在合理范圍內,改善配電網的電壓水平。
        5)分布式光伏接入點的電壓正弦波畸變率和注入配電網的諧波電流不得超過GB/T 14549的規定。當分布式光伏接入點注入的諧波電流和引起接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超過標準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應退出運行。
        6)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電壓波動、閃變及三相不平衡度不得超過GB/T 12326、GB/T 15543的規定。當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點的電壓波動、閃變及三相不平衡度對供電質量產生影響或對配電網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和妨礙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應退出運行。
        7)計劃孤島(以微電網形式接入)的運行方式應按照電力部門的調度運行方案執行。在非計劃孤島情況下,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應在2s內與配網斷開,電網調度機構在緊急情況下可直接控制分布式光伏的退出。
        8)接入10kV配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電網調度機構發出指令后方可并網運行,同時應及時記錄并上傳檢測信息給電網調度機構。
        對于含有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配電網調度管理,在常規人員調度管理的基礎上可通過建立配電網自動化管理系統,來提高配電網運行管理效率和水平。